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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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总第119期)作为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12唐忠民翟翌(1、2.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摘要:平等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法平等原则的首要内容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平等之下的对应、不对等”的关系。行政法平等原则的其他内容包括:行政参与;行政公开;平等对待;新型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中的平等;监察审计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平等对待;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之间的平等对待;对终身制公务员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的平等对待等。行政法平等原则符合内容根本性和效力贯穿始终性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标准,并且具有广泛的法条规范基础,因此

2、可列入行政法基本范畴。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平等原则;对应不对等;规范基础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951(2010)02-0053-073一、行政法平等原则的核心内容:行政主体与行为后,其行为即具有确定力、执行力、公定力。相对政相对人的平等人需服从,社会有承认的义务。(一)以往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不平等的观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念人不平等的原因,行政行为之所以具有效力,只是因许多学者认同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平等”,行政为效率是行政的本质要求,以及维持社会公共利益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相对人则处于从属或服从之考虑而已,行政行为

3、只是“暂时被假定有效的行地位。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行为”。行政处理虽然具有效力上的先定力、执行力,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在很多情况下取决但是一旦被司法审查推翻,那么其效力随之丧失。于行政主体的单方面意思表示,不需要双方当事人“行政主体享有一些特权,但这种行政主体对公共意思表示一致;(2)为了保证行政法律关系的实现,利益的判断,在相对人不服的情况下得接受司法审[2]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而查,它不是最终的判断”。法律的立场与行政的相对人则无此权利;(3)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立场区别就在于:法律除假定行政行为的暂时效力中还享有行政优益权或行

4、政特权。在法律范围内,(即形式效力)外,还规定了对行政行为的诉讼审查为保证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行政权被授予具有优程序,即行政行为的效力可以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于相对人权利的特性,相对人权利受到公共权力的或行政主体本身撤销两种途径加以否定。当然法律[1]限制,无法与之比拟。这是传统的认为行政主体并非承认所有的行政行为都具备形式效力,比如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主要理由。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那么学者们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不可能该行政行为在特定条件下(如法院裁定或行政主体[3]平等还基于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自行决定)可以暂时不执行。而当行政行为

5、明显3收稿日期:2009-11-22作者简介:1.唐忠民(1954—),男,四川南充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翟翌(1983—),男,广西河池人,西南政法大学2007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53严重违法时,它将被视为无效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权都应该以平等的身份。“行政相对人本身所负有的拒绝。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是对行政主体的服从,[8]实际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存在平等主体的而是对法律的服从”。因此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可以基于自身利益的危急性而对平等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它们在法的另一方做出强制行为,但其效力被先推定有效的律上都是具有独立身份

6、和相对自主性的主体,都应[9]情形,我们亦未说民法是不平等法。比如当饭店有当平等地遵守法律、平等地受法律保护”。这种食客故意拒不付账时,老板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平等主要体现在:要,可以采取暂时阻止该食客离开的私力救济的自其一,行政机关与公民都享有独立平等的主体助行为;又如在民事行为中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资格。行政机关既不因其是组织体而不享有主体资为了自身和公共利益可以暂时采取的不经他人同意格,它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也不因其代表国家从而强制性的处置他人财产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事行政管理活动就有高于公民的主体资格。公民亦政行为的确定力、执行力、公定力,只不过因为其更不因其处于被管理

7、者的地位就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事关公共利益,从而得到法律的承认而暂时具有效而依附于行政机关,公民也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独立力而已,其原理同民法中的自助行为、紧急避险、私主体,而且是与行政机关平等的主体。其二,行政主力救济的原理其实是一样的。体与行政相对人双方的地位平等。行政主体与行政人类步入现代法治社会后,以往政府凌驾于公相对人在法律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存在人民之上的不平等已经改变。笔者认为行政主体与行格上的等差,他们应相互尊重,平等对待,互相将对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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