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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公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赣州市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公示一、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机械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安全监理科、管理推广科(四)执法人员情况二、行政执法范围农机管理三、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二)行政法规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依据《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四)国务院部门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
2、理办法》《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五)地方政府规章(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1.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处罚。(1)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
3、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由农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违法经营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农业
4、机械维修经营的。处罚基准: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收到处罚通知后逾期不补办的。处罚基准: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1)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
5、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经济技术指标,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经修理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强制报废,
6、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吊扣其驾驶证。”《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号公布,第64号、第109号、第134号、第186号、第199号、第210号修订)第三十六条:“对未经批准自行改装、拆装农业机械的;迫使、纵容他人违章的或违章人员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农机监理人员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2)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7、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2)严重违法行为:收到处罚通知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处罚基准:吊销维修技术合格证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1)处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
8、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