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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16
《赣州市农粮局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公示.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赣州市农粮局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 一、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机关(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赣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执法人员情况:1、李良鉴市畜牧局副局长赣ZFB0140019137079722482、黄美峰兽医科科长赣ZFB0140021158079770963、杨绍君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赣ZFB0140045138797685324、罗秋芽职员赣ZFB014002315079709366二、行政执法范围:赣州市三、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行政法规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三)地方性法规依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四)国务院部门规章:《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五)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江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通知》(赣农字[2008]73号)四、行政执法权限(职责)(
3、一)执法工作总的职责(按照三定方案及权力清单)负责全市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对全市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行政处罚(共1项)1.处罚事项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五、行政执法程序(一)动物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案件
4、来源:执法巡查、群众举报、领导交办、部门移交等立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作出警告、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调查取证1、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2、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制作《勘验检查笔录》;3、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等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经承办机构负责人确认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法制机构审核承办人将处理意见送法制机构审查送局负责人审查构成犯罪的不需要处罚局负责人批准不予处罚
5、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拟处罚(其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当事人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或法人组织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结案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额罚款放弃听证或超期未提出的要求听证局负责人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送达
6、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六、行政执法结果(含决定文书)执法结果公示详见赣州农业和粮食门户网站(http://www.gzny.gov.cn/)或者赣州农粮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zsnyhlsj)。七、监督举报方式(一)监督举报地址、电话、网站: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8号市政府北楼双子楼315,电话:0797-8196302,网站:赣州市农粮网http://www.gzny.gov.cn/(二)监督举报电子信箱:lsjjdk@ganzhou.gov.cn(三)处理反馈程序:前期工作—受理登记—分类办理—回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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