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粮局行政执法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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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赣州市农粮局行政执法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二)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机关(三)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赣州市农业和粮食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四)执法人员情况(彩照、姓名、职务、执法证号、手机号)王胜执法支队副支队长赣ZFB014000813576748869陈辉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赣ZFB014005215270601057二、行政执法范围赣州市三、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5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行政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兽药管理条例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7、植物检疫条例8、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依据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国务院部门规章1、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3、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4、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5、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

3、剂登记管理办法6、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7、草种管理办法8、蚕种管理办法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五)地方政府规章1、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2、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略四、行政执法权限(一)执法工作总的职责统一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市农粮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权;组织开展全市农资打假

4、;负责本市涉及农业和粮食的大案要案和县级跨区域案件的受理、查处;指导全市农业和粮食的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执法范围包括农作物种子、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渔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粮食等,以及今后法律法规赋予和农业部、省人民政府明确由农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职责。(二)行政处罚(共238项)1.处罚事项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重大损害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2.处罚事项二:生产经营假、

6、劣农作物种子,销售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农业植物种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七条:“销售农业植物

7、种子,未使用公告品种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种子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3.处罚事项三: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农作物种子,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未按照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

8、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4.处罚事项四:为境外制种的农作物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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