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ID:36497637

大小:67.18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11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_第1页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_第2页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_第3页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_第4页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

2、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

3、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负责人1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

4、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第七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第八条市外建筑施工企

5、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后,方可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在有效期内承接了我市工程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第九条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

6、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第十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第十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组织拟派驻该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市城乡建委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十三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其在渝负责人必须到场。第十四条市

7、外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将在渝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第十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清出重庆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施工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将资质证书借给他人在渝承接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