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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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同时,进入

2、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五、引航操作要求(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3、;(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二)船长在110米及以

4、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八、拖轮使用规定(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

5、、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九、风力超过6级时,暂停所有船舶的靠离泊作业。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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