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

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

ID:36459283

大小:54.68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10

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_第1页
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_第2页
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_第3页
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_第4页
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_第5页
资源描述:

《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重庆辩护律师谈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应规范量刑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刑事辩护、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刑事辩护领域、损害赔偿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

2、题采访。自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和追逐驾驶机动车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以来,以醉酒驾驶机动车方式的危险驾驶罪在国内成为一种常见多发型犯罪。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结合参与辩护的多起醉驾案件的实际情况,浅谈对醉驾量刑的认识。  一、危险驾驶罪的中“醉驾”罪的理解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这表明危险驾驶型罪包括两种情形:追逐竞驶型和醉酒驾驶型。这里仅就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型罪进行阐述。  “醉驾”罪是一种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在醉酒之后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当然,其危险驾驶行为也可能伴随着轻微的实际损害发生,例如,将第三人撞成轻伤或财产损害但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如果其醉酒之后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又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其危险驾驶行为则被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犯罪所吸收。本罪的客体,是公共交通秩序及交通运输安全。本罪所指的“交通”已明确限定在道路上。所谓“交

4、通安全”,是指在交通过程中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的共性也是危险驾驶罪能够向“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转化的原因之一;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这里的“道路”应当包含公共道路,居民小区内非公共路段,大、中、小学校园内道路,及农村生产道路,即只要能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应包括在内;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理论上虽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其主要理由是受交通肇事罪的影响,认为醉驾车造成事故,其对发生的事故在主观上肯定是过失,从而推定“醉驾”罪主观上也是过

5、失。细分析,显然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此罪是一种行为,只要喝酒醉驾,如果没有刑法规定的免责理由,就应构成犯罪。即醉酒加上驾驶行为,就构成“醉驾”罪。明知自己开车还喝多酒或明知喝多了酒还驾车,这主观上显然是故意。在这种罪过下实施了醉驾行为,所以该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犯罪罪过。醉驾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情或同时处犯其它罪名的,应按照较重罪处罚。  二、当前审理“醉驾”罪的特点从醉驾入罪以来至今,本律师通过辩护此类案件,发现主要有以下特点:其一是无固定职业的占多数。《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单位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醉驾”罪的宣传,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

6、作的人在饮酒方面相比谨慎得多,因此在这类犯罪中,无固定职业的人犯罪占多数;其二是深度醉酒者居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而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多数酒精含量达150mg以上;其三是驾驶私家车醉驾占绝对多数。其四是量刑非常不均衡;其五是缓刑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呈现上升趋势。醉驾入刑之初,各地法院都对入刑的醉驾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均判处实体刑,且无上诉案,并以大要案的形式层层上报,此举措虽然对醉驾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是,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在5月10日的讲话中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

7、《刑法修正(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这个讲话当时引起了很大争议。之后适用缓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不断出现,到去年8月底,全国已

8、出现多起“醉驾免刑”案例。三、“醉驾”罪量刑不均衡原因及严重危害性  从上述特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