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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应缴营业税》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施工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应缴营业税 一、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企业附设的
2、工厂、车间(包括搅拌站)生产自产货物(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而从事货物生产单位和个人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两个文件纳税主体不同(生产企业、基建单位和建筑安装企业)但税负基本一致。二、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对预制构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函》(鄂税函[1
3、993]16号)规定,对纳税人在施工现场制作的各种预制构件(包括混凝土、铁、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川地税发[1995]128号):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并入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
4、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包工包料提供装饰工程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
5、(不包括车间生产现场安装),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而建筑现场制造(生产)的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单位或企业建筑工程的,其价款并入工程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三、现场加工事项要合理核算,避免税收风险因税法对建筑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工程建设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较为模糊,唯一明确的仅是施工现场预制构件不征收增值税,但无施工现场及预制构件的相关界定,给税局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认定空间,也给纳税人带来巨大税务风险。笔者认为,为规避相关风险:1、项目拌合站及预制场应尽量避免设置在租用的厂房内,以免被税局认定为不属于施工现场而缴纳增值税。2、对钢结
6、构的加工等应尽量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即不要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以免被税局按委托加工材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征收增值税;另材料由钢结构加工企业自行采购相对于施工企业采购,整体税负也将降低,因钢结构加工企业一般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所采购的钢材等材料进项税可以抵扣,而施工企业一般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若由其采购材料,将无法抵扣进项税。3、对钢筋绑扎安装等劳务分包合同,应签订为钢筋作业劳务承包合同,并在合同条款中尽量避免“加工”等语句,以免被税局认定为属加工劳务合同而要求其缴纳增值税。4、施工项目与内部独立核算的混凝土公司签订混凝土拌合合同时,因混凝土拌合属施工工序一部分,故合同名
7、称及工作内容均可签订为“混凝土拌合施工”,且尽量避免出现“加工”、“运输”等语句,如“混凝土运输车”可更改为“混凝土罐车”,“运输”更改为“输送”,以避免被税局认定为不是在工程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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