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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桂水水保〔2008〕6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
2、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
3、工作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水利厅颁发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由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
4、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征占地面积不足1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审
5、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业主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直接向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要求审批方案的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十份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三份。第八条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技术评审单位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技术审查决定
6、,2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现场勘察和技术审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或者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8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审批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第九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
7、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七)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保证措施明确。第十条 经审查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性质、规模、生产、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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