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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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管理,加强水土资源保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5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辖区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执行本规定,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第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防治措施的监督实施。所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

2、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及申请审批文件。第四条区发展、环保、国土、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办理开发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时,对必须取得却未按规定取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或合格证的,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所有费用纳入项目前期费用。第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在秦州区行政区域内,凡征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含1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

3、米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须由持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的相应资质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其它有关规定。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五)

4、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第十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材料合格予以受理;初审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予以受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形成建设项

5、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邀请专家评审和修改所需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稿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若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须按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实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

6、持方案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报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过程中造成了新的水土流失,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进行治理。确因技术等原因而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并由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安排组织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因建设和生产确需而不得不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应当向直接管理水保设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所损坏设施的补

7、偿费,补偿费须专项用于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水土流失防治水土保持设號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省上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尚未治理的,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须在三月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机构)监督实施。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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