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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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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意定监护制度意定监护制度是一项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新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尚属空白。需要通过更新成年人监护立法理念,引进意定监护制度,采用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混合型立法模式,形成以意定监护制度为主,法定监护制度为辅助的新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以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立法,更好地满足高龄老人,身体残疾者的实际需要。一、意定监护的定义意定监护制度也称“持续性代理权授予制度”、“任意监护制度”、“预先性代理权授予制度”等,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就有关监护的设立、监护的内容等均由当事人自我决定,并且意定监
2、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为了与法定监护相对应,在学理上,通常称为意定监护。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有法定监护,分别规定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民法通则》第13、14、17、18、19、70、133条,《民通意见》第4~8条以及《婚姻法》也有不少涉及成年监护的规范。适用的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和行为能力不完全的成年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甲、乙。目前,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意定监护制度”完全可以满足甲、乙的需求。意定监护目
3、的在于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按照自我决定预先规划其意思能力不足时的人身照顾、财产管理、医疗看护等事宜。实际上,本制度的利用者主要是老年人。二、意定监护制度的形成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和亲属关系的日渐松弛,监护的产生已不再以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亲属身份关系为唯一依据;但我国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并没有随着这一变化而及时修正。现有的成年人监护立法理念落后,制度内容不完善,无法满足社会现实与发展的需要,迫功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来保障高龄老人、智力障碍者和身体残疾者的合法权益。三、意定监护制
4、度的构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霞近日撰文指出,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看,现行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只有法定监护,适用的主体仅限于未成年人和行为能力不完全的成年精神病人。无论从中国人口老化的严重社会现实、法定监护的局限性还是从我国加入的人权保护条约看,意定监护导入我国,成为现行成年监护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已经有了坚实的基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成年监护制度中的一种新类型,是以尊重自我决定权为理念、为化解人类老化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私法制度,是指成年人意思能力健全时可以预先选定监护人并与之缔结委托监护合同,由当事人自我决
5、定合同的内容,并且由公力机关予以监督的制度。意定监护制度,其框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意定监护制度核心的委托监护合同;二是以该合同为基础,为防止意定监护人权限滥用而加设的公权力担保,即由法院选任监督人的公力监督制度。此项制度不论是理念上还是技术上,都是对民法前所未有的新突破。在适用上,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与意定监护制度相近的制度有委托监护、遗赠抚养协议、意定代理等制度,但是,上述各项制度的功能都不能取代意定监护制度。我国现有的合同法排除了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引入意定监护制
6、度势必需要确定新的合同类别和修正合同法总则中相关规定。四、委托监护合同性质及其内容(一)委托监护合同1.委托监护合同的性质与特征委任监护合同也称委托监护合同、意定监护合同,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在本人将来陷入由于精神上的障碍而对事理的辨识能力不充分时,将自己的生活、疗养看护以及财产管理等事务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托人,并对于其委托的事务授与代理权的委托合同”(日本《任意监护法》第2条第1项)。委托监护合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基本性质是委托合同,是授予代理权的委托合同、是附生效要件的委托合同。委托监护合同的类型
7、可以分为三种:转移型、即时生效型和将来型。转移型是从普通的委托合同转变为委托监护合同的情形。在本人判断能力或意思能力降低时,通过家庭法院选任意定监护监督人,合同的性质因此发生转变。也就是意定监护人继续执行委托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务。即时生效型是指没有明显行为能力缺失的人签定的监护合同,一经订立即可生效。将来型指有充分判断能力的人,现阶段不需要监护,而为将来的监护事务签定的合同。在英美法中,第一类为常用类型,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常用第二、三类,德国和日本分别以第二、三类为基本类型。在我国,从上述两案中可以看出,老
8、人甲、乙的需要有所不同,老人甲需要的是第二、三类,而老人乙需要的则是第一类,由此可见,我国对意定监护的三种类型都有需求。2.委任监护合同的当事人(1)委托人(本人)指委托监护合同的委托人或利用人。委任监护制度可在下述情形中予以使用:一是,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为防止将来意思能力不充分而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情形;二是,当前受父母监护下的成年智障人、精神障碍人;三是,对于受监护的未成年智障人和精神障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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