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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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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姓 名: 学 校: 学 号: 指导教师: 定稿日期: 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内容摘要:信赖保护原则最先由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法学者提出,后为立法所接受,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上一项重要原则,对完善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律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至今没有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造成与此相关的制度极不完善。本文探讨了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及国外的制度,对在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提出了构想。关键词:行政法信赖保护内涵实现方式制度建设11目
2、录一、信赖保护的理念及其内涵3(一)行政信赖保护的理念3(二)行政信赖保护的内涵4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实现方式5(一)行政程序法5(二)行政救济法5三、信赖保护原则的作用6(一)有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6(二)有利于营造“诚信政府”,提高行政效率6(三)有利于营造“责任政府”,规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7四、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7五、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构想8(一)借鉴国外最新理论成果9(二)确立信赖保护原则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9(三)完善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制度9结语1
3、0参考文献1111论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肇始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西欧、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效仿、继受与发展,现已成为大陆法系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依据该原则进行的制度设计在保障人权、维护法的安定性、实现实质的法治行政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主要仿照大陆法系建立起行政法制度的我国,理论上对这一原则却鲜有研究,涉及该原则的制度由于缺乏理论的支持而难以完善。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对该原则进一步阐释并构想我国相关制度设计,乃本文旨趣所在。一、信赖保护的理念及其内涵(一)行政信赖保护的理念一般认为,行政法
4、上的信赖保护原则萌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当时德国各邦行政法院在裁判有关撤销、废止行政处分的案件时,就开始引用此项原则的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有关信赖保护的学说与论争不断出现、演进,行政信赖保护开始被人们提升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加以认识,并在行政法制实践中得到某些运用;至1973年10月召开的德国法学者大会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定为会议第二主题,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公法原则的地位终告奠定。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标志着行政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确认,并为此后的多数大陆法
5、国家所仿效。这一阶段,英美法国家也另辟蹊径地在行政法上确立了与此近似的“合法预期原则”或“不得翻供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陆续以判例的形式援引行政信赖保护的原则作为审判依据,并在1999年通过的《行政程序法》第1条中明确地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列为该法立法目的之一。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通过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中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规定判决撤销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
6、决撤销的同时,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虽然在立法中未对行政信赖保护加以明文规定,但上述第59条的规定已从特殊角度促使行政信赖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得以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发挥一定作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的我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条规定虽未明确提及信赖保护的概念,但已将禁止反言
7、、情变补偿等政府诚信和信赖保护的内容大致加以表述,具有重要的行政法制实践指导意义。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虽然也未正式使用信赖保护的概念,但将“诚实守信”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明确规定下来,要求:“11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已涵括了行政信
8、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值得充分肯定、高度重视、认真实践。(二)行政信赖保护的内涵 综观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各种定义,显然学界对于这一原则的理论渊源、保护客体及保护机制等诸多方面均存在着不同认识;但就各种定义所关注的焦点而言,仍可看出学界对这一原则的内涵之理解,主要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强调行政信赖保护的依据蕴涵于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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