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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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廊坊市委办公室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进一步优化产业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国土资厅发〔2016〕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冀政发〔2015〕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强化土地规划计划管理

2、(一)强化规划引导。各地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的安排、产业发展规划对产业项目的安排以及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对项目的安排要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和开发时序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根据各地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向,以及“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居住和产业用地。各类开发(园)区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做好产业功能定位和布局,引导产业形成集聚、规模效应,充分实现资源共享,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二)严格计划管理。11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包括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3、、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一级开发计划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管理体系,要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要把计划落实具体地块,严抓落实,实施差别化、精细化管理。新增用地指标重点用于基础设施、民生及高端产业用地,商业、商品住宅项目主要通过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解决。对未列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须经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三)严控用地规模。严格执行《河北省主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项目用地

4、控制性文件,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供地审查时,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结合企业注册资本,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核算用地指标。严格控制住宅项目用地单宗供地规模,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不超过14公顷(210亩),其他县(市)不超过7公顷(105亩)。二、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约束性机制(一)严格项目准入条件。市发改委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淘汰

5、类四大类别,编制年度全市重点项目计划,作为我市产业用地的供地依据。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要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项目用地需求。严控限制类项目用地,禁止类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11(二)提高园区土地利用强度。各类开发园区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4500元/平方米)、250万元/亩(3750元/平方米),亩均税收分别不低于25万元/年(375元/平方米)、20万元/年(300元/平

6、方米)。注册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3。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全部入住标准厂房。工业项目辅助设施用地占比不高于7%,经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充分论证,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占比不高于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型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单位面积销售收入、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能耗税收、单位主要污染物税收纳入控制指标体系。(三)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地园区

7、中每年应当安排50亩以上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鼓励和提倡中小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依据控制性规划,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其厂房建设不得低于三层,容积率不小于1.2,建筑系数不得低于40%,绿地率一般不得大于15%。建设多层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以上免收。三、大力挖潜盘活存量土地(一)切实提高土地供应率。11对已完成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建设用地,要加快实施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宗地规划条件确定等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供地手续,消化、

8、减少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对于单独选址项目及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交通、市政道路等用地,也要全部办理供地手续,提高土地供应率。对已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退回征地补偿款并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销用地批准文件。(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于企业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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