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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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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道路(市政)09年027号工程名称:融汇半岛5#道路桥梁一期工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00-0202) 委托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融汇半岛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地址:电话:传真:监理人: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签约地点: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约日期: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招标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第2页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楼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和融汇半岛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与监理人: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第1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融汇半岛5#道路桥梁一期工程。2.工程地点: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半岛5#道路。3.工程规模:桥梁全长约580米,包括一号桥约134米,路肩挡墙、二号桥约75米及右匝道300约米,最终以设计施工图为准。工程内容包括:桥梁下部结构、桥梁上部结构、桥面及附属工程、路肩挡墙、综合管网、环境景观绿化工程等全部内容。4.总投资:约4000万元。第2条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3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投标
3、书或中标通知书;2.本合同标准条件;3.本合同专用条件(包括补充合同)。第4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5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第6条本合同自2009_年03月27日开始实施,至本工程备案验收完成之日(工程施工监理期为日历日540天)。第7条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人伍份,监理人贰份。委托人:重庆融华房地产(签章)监理人:重庆渝海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和融汇半岛市政道路建设指挥部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签
4、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代表:代表: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本合同签订于:_2009_年_03月26_日招标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第2页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楼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
5、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
6、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2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3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监理人义务第4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
7、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5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6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7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三、委托人义务第8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
8、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招标人:重庆融华房地产有限公司第14页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融汇大道1号1#楼第1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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