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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湖半岛项目一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SCRD(工)2010[—1—1]010委托人:四川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二○一○年十二月第16页共17页第16页共17页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四川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四川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西湖半岛项目一期工程工程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郫县安德镇工程规模:西
2、湖半岛项目一期工程为独立商业、1#楼、2#楼、3#楼、4#楼、5#楼、6#楼、7#楼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及附属园区配套工程,建筑面积约为4.2万平方米;除独立商业为三层外,其余均为7-8层多层框架结构建筑,建筑面积最终按规范核算为准。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及解释顺序为:①监理委托书。②监理报价单或中标通知书。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⑤本合同标准条件。四、本合同所指专用条件、标准条件在本合同签字前已经双方协商后确认,专用
3、条件、标准条件在本合同签字时同时生效。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七、本合同自2010年12月28日开始实施,至“西湖半岛”项目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备案证书)备案完成。八、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九、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内容)第16页共17页委托人:四川
4、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人:四川泰兴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盖章)住所:成都高新区天益路理想中心3-613住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028-61558490电话:第16页共17页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合同中委托监理人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
5、许的受让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作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建设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
6、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
7、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其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第16页共17页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
8、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单位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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