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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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村镇供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供水,是指为农村、镇(乡)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活动。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村镇供水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使用及其他相关活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村镇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保障村镇供水用水安全。第四条村镇供水属于公益性事业,地方人民政府为村镇供

2、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村镇供水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推动村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 15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供水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村镇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建设、教育、工商、物价、税务、审计、质检、农业、林业、畜牧、公安、宣传、交通、电力、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村镇供水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村镇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影响供水水

3、源、损坏供水设施等危害村镇供水安全的行为。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安全和环境卫生宣传工作,提高村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和健康意识。对村镇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类发展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联户供水为辅、分散供水为补充,结合村镇发展和水资源状况,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15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卫生、住房建设、国土等部门负责村镇供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辖区内所有村镇供水项目均应纳入村镇供水总体规划。村镇供水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村镇供水工程应当符合村镇供水总体规划,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第十二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承担,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三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相关部门要制定支持村镇供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第十四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为主、群众投劳筹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鼓励、支持社会各方投资

5、、捐资兴建村镇供水工程。第十五条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项目建设管理规定。严禁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村镇供水工程建设资金。— 15 —第十六条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验收。验收时,应当有用水户(或协会)的代表参加。工程资料移交供水管理单位归档保存。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水压要求超过村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单位参加。

6、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水源及水质第十八条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和优质水源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供水资源。第十九条设计日供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应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第二十条 村镇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用水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自备饮用水源工程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已建的自备饮用水源工程。确需使用或者建设自备饮用水源工程取水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5 —第二十一条村镇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执行相关规定。水源保护区应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公布监督报警电

7、话和水源保护责任人。(一)以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禁捕捞、停船、游泳、采砂和从事可能污染、影响水源的任何活动;沿岸保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污染源;(二)以地下作为饮用水源的,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等污染源;(三)以泉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在保护范围内严禁开矿、挖山等破坏水源的行为;(四)以水窖(水柜)、蓄水(集雨)池集蓄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距水源点5米内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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