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讲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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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纠纷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人民调解是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国际上被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东方之花”。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并与2011年1月1日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调解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对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产

2、生重大和深远影响。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应符合的条件:(一)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并且有较高的责任感,为人正直,办事公正;(二)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并且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懂得调解的方法和技巧。一、学生伤害纠纷的概念学生伤害纠纷是指在学校实施的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以及其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学生致他人人身伤害引起的纠纷。

3、学生伤害纠纷的主体是在校学生。学生伤害纠纷既从时间上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从空间上要看事故是不是发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就是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校方,即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或学校受到伤害的,受害人无需对学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学校、幼儿园必须举证证明自己尽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下午,幼儿园到了离园

4、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

5、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凶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6、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二、校园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2、《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李某与苏某均系某中学的学生。2009年4月28日上午,李某与苏某等几个同学在学校上电脑课期间,经向电脑课老师请假并得到准许,到学校舞蹈室排练舞蹈,舞蹈室里当时没有老师在场。排练了一会舞蹈后,李某和苏某等同学就在舞蹈室一起玩“过山羊”游戏,在轮到苏某蹲下弯腰让李某跳过去时,李某碰到了苏某的头,两人均摔倒在地

7、,原告因摔倒而致左上肢受伤。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组织送原告到医院医治。后经鉴定,李某所受之伤属十级伤残。李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合计65979.72元。本案系上课期间发生在学校设施内的学生伤害事故。被告学校的当课老师在没有其他老师在场指导和管理的情况下仍准许李某与被告苏某等同学到舞蹈室排练,虽然玩“过山羊”游戏系李某与被告苏某等同学的自行行为,但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的课室或其他活动场所仍属于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负有组织、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范围,被告学校对此存在相应过错,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李某与被告苏某、被告学校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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