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解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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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解读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性质: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次,合同是两方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四,合同是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五,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其性质属私法性合同,是民事合同的特殊类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事实,上述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对劳动合同也适用,但其本身有特

2、殊之处,应特殊对待。按《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具有如下特定的法律属性:⒈劳动合同是特殊的实践性性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除对用工关系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以自用工之日起(即劳动者进入实际的工作状态之日起)作为劳动关系成立的基本判断标准。“特殊”性表现为: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用工关系意思表示一致有可能不涉及劳动合同内容的全部;⑵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成立主要依事实用工作为判断标准,具有依社会事实关系来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征。《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

3、条第3款等对此作了规定。⒉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对价给付关系。⒊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负义务,一方的所承担的义务是对方所享有的权利。⒋劳动合同是继续性合同,指劳动合同的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即可完结,而是持续地实现给付的合同。⒌劳动合同履行中的从属性和非强制性,表现为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经济从属和身份从属,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又在劳动的过程中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在劳动力的支付中涉及到人身利益从属。虽然劳动者在履行义务中有从属性特征,但是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其劳动。⒍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力、

4、劳动者的人身利益、工资报酬和劳动保护。二、劳动合同的种类(一)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为标准的分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总是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外现,劳动合同的形式就是作为对合同内容合意的外现方法和形式。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形式的不同,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⒈口头劳动合同,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以口头约定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当事人的信誉相关,在订立时尤其是劳动者要考虑用人单位的信誉度。鉴于口头合同取证难的问题,口头劳动合同应以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力而用人单位未作反对而成立。订立口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后,用人单位应在一定的期限内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5、。⒉书面劳动合同,指当事人以文字作为意思表示手段,通过文字表现劳动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是劳动合同的常用形式。⒊其他形式的劳动合同,指当事人以语言、文字以外的其他手段为意思表示表现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主要是通过行为进行要约与承诺,如虽未定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力——行为要约,用人单位支付了工资——行为承诺,即进行了用工,则劳动合同成立。(二)以合同期限为标准的分类按照法律对劳动合同有效期限的要求不同,将劳动合同分为:⒈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短期的、临时的、季节性的、特定性工作的劳动合同对合同终

6、止时间有明确约定的,都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它没有明确的合同有效期限,劳动关系可以在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与企业的存在期间持续存在,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才可以终止。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按劳动关系的类型为标准的分类按劳动关系的类型我们可将劳动合同分为:⒈一般劳动合同,具备劳动关系一

7、般条件和内容的劳动合同。⒉特殊劳动合同,指在劳动合同内容和条件上有所特殊的合同,包括:⑴双重劳动合同,又称兼职合同,兼职合同的效力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兼职合同在法律规范上难点有三,一是,兼职合同的效力界定,兼职劳动合同订立时,要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原用人单位不同意的,则第二劳动合同无效;二是,兼职的工时规范(见第一章第一节);三是,兼职中的竞业禁止,劳动者从事兼职的,其从事工作的范围和竞业禁止行为受法定的或约定的规范制约。我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认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科技工作人员可以兼职。⑵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以小时计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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