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复杂)王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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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案物权变动·体系化思考·民法原理王轶主持人:尹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尹:欢迎各位来到“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本论坛是由我们人大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旨在活跃我院民商法学的学术气氛,推动民商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本活动将邀请国内外民商法理论界、立法、司法及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介绍民商法理论前沿问题、最新立法进展和动态以及实务中有重大影响的争议问题、疑难案例。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在征得演讲人同意之后在“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m.cn)上发布。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王轶博士,王轶师兄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毕业生,是王利明教授的最得意的弟子之一,在博士毕业后到北大做博士后研究,现在是北大的副教授。不久前,他的力作《物权变动论》出版,得到了谢怀栻等学界前辈的高度评价。王轶师兄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物权变动·体系化思考·民法原理》,相信会为我们更好的理解物权变动这一难题带来新的启示。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轶博士的精彩演讲。王轶:大家好,非常高兴回到母校与师弟师妹们一起来探讨物权变动问题。我的报告准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首先第一个部分是介绍我对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思考。第二个部分我准备就体系化的思考方法在民法相关问题的讨论中,

3、尤其是在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有关的相关问题讨论中的运用。第三个部分将简单地介绍一下我在思考(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关问题的时候对有关民法的一些原理进行的思考。今天向大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这三个部分。                        首先介绍第一部分,也就是我在讨论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这个问题的时候对于相关问题的思考。大家可能都比较清楚,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我们国家民法典,尤其是物权法制订工作的正式展开和逐步深入,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讨论又逐渐地热烈起来。从某种意义

4、上来讲,我们国家的民法学界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讨论已经使我们国家民法学界对于很多民法基本问题的思考到了一个相对比较深入的程度。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我国民法学的研究水平。    在以往有关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讨论中间,大家可能注意到,尽管在很多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中间并没有用专门的篇幅对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究竟是一个什么类型的问题这个前提性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讨论。但是实际上我们从事民法的学习和研究,大家都会有这样的体会,那就是我们对任何一个民法问题的讨论都必须首先要探究讨论对象的问题的属性。也就是我们首先应该判定我们研究的问题是属于民法上的事实判断问题

5、、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还是具体的立法技术问题。离开了对于讨论对象问题属性的探究我们就无法选择适当的方法,提出有效的论证。而且离开了对于讨论对象问题属性的探究,学界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就无法为严肃的学术批评的正常进行提供一个最起码的学术平台。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大家对于任何一个民法问题的讨论,都应该从一个特定的理论预设出发,那就是在你的心目中讨论的这个民法问题它到底是属于民法中间的哪一种类型问题。按照这样的思路,我就从分析我们国家学界以往对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所进行的讨论中,已有的论述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理论预设之上,他们是如何认识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问题属性入

6、手来展开我的讨论。经过对民法学界以往学者的研究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到以往民法学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有两个理论的预设。这两个理论的预设分别在不同的学者的讨论中间被作为进一步论述的前提。标准文档实用文案第一种理论预设就是把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一个事实的判断问题来进行讨论。这样一种理论的预设我们可以在很多文章中间见到。与这样的理论预设相适应,在学者中间有这样的观点,这种观点就认为在现实的交易关系中,尤其是某些现代的交易关系中间交易关系的当事人的确存在有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既然在交易的实践中间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有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那就表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在实践中

7、间是不可否认的,那么相应的在理论上面也应该是得到承认的。这样的观点实际上就是把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作为一个事实判断问题来进行讨论。他认为在实践中的确存在着当事人的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那么在法律上就相应的应该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与此不同,有一些学者在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的讨论中间并不是把这个问题作为事实判断问题,而是把它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认为物权变动模式不同的立法选择会对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与这样的理论预设相对应,有这样一种理论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我们国家的物权立法上承认或者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将会妥当或者不妥当的对于

8、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做出安排。这样的论点实际上就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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