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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案析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发布日期:2009-08-19文章来源:互联网【编者按】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认识都存在一定分歧。本文从一则有关机动车纠纷的案例入手,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深入分析了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明确解答了我们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模糊和分歧,文章具有较高的司法参考价值。案情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明五交化”)。 被告:东营市泰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坊
2、建材”)。 被告:孟建民,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黄河二路616号。 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2001年5月18日115从本案析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发布日期:2009-08-19文章来源:互联网【编者按】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这一问题,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认识都存在一定分歧。本文从一则有关机动车纠纷的案例入手,从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出发,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深入分析了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明确解答了我们
3、在理论认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模糊和分歧,文章具有较高的司法参考价值。案情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明五交化”)。 被告:东营市泰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坊建材”)。 被告:孟建民,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黄河二路616号。 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2001年5月18日115大明五交化购买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雅阁轿车一辆。2001年8月份该公司与两被告泰坊建材、孟建民口头约定将该车借与两被告使用,借用期
4、间随该车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大明五交化可随时要求返还车辆。2001年9月份,大明五交化要求两被告返还车辆,但两被告至今拒不返还车辆。经查明,2001年9月17日被告孟建民为履行滨州市人民法院(2001)滨经初字第397号判决书,将该雅阁轿车作价271200元抵给本案第三人,用于偿还在第三人处的借款,现在该车辆在第三人处。 审判法院判决第三人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农村信用合作社返还原告东营市东营区大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本田雅阁轿车。 评析庭审中原告提供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查询单一份
5、,以此证明自己为该轿车的合法所有权人,因此,主张对于该车只有原告才有权处分。而第三人认为其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应为善意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原物所有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结至一点,即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具体涉及以下几方面的民法理论及相应的法律规定:一是善意取得的制度内涵及适用条件;二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效力。115 一、善意取得的制度内涵及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项第三人保护制度,即第三人善意地自无
6、处分权人处有偿地占有某项财产,原所有人不得向第三人主张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与第三人权利之间作出的选择性保护,因此,为避免过分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或者为了不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严格的成立要件,以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我国法律虽无详尽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已有所体现,不过,由于目前相关法律依据单薄,因此司法实务中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较为谨慎:(一)处分权
7、人须为无权处分人;(二)标的须是合法占有的动产;(三)受让人须为善意;(四)行为形式须是合理的交易。对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立法并无明确的规定,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务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15但此处财产含义如何,是否含有
8、动产、不动产没有定论。 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仅限于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这里所指的动产具体而言包括一般动产、货币及无记名有价证券等。 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法律效力115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它具有优先性、排他性、追及性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基于物权的这种法律属性,如果不以一定的从外部可查知的方式表现物权的变动,必然会导致纠纷不断,因此,各国立法普遍确立了物权公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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