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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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判决书案例案情:2009年10月12日,一位自称来自河北容城县的女子闫德利,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了279名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男性手机号码,并称自己身染艾滋病。该博客中还发布了大量裸露照片。被检查出感染艾滋病为9月初之前,为证明博客真实性,闫德利还贴出了自己的全家福。然而,在进一步的调查中人们发现,虽然闫德利确有其人,但她表示自己从未在网络上发帖,博客内容也并非她所公布,而是有人恶意中伤。在最新的事件报道中可以得知,闫德利已从北京返回容城县,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做了笔录。随后,当地的疾控部门为闫德利做了艾滋病体检。根据公布的初检结果显示,闫德利

2、无艾滋病。讨论:“闫德利事件”的真相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情况属实,另一种是纯属捏造。假设情况属实,如博文所称,“闫德利”确为“艾滋女”,且为报复社会向多人卖淫,其行为将构成什么罪?(民事、刑事)假如情况纯属捏造,那实施者又构成什么罪?(民事、刑事)情况属实,对于闫德利来说: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情况属实,对于闫德利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3、,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侵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情况纯属捏造,对于捏造者来说:首先,这起事件的真正实施者可能涉嫌诽谤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情节犯,即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予以立案追究。事件中的责任人员还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是

4、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民事责任方面,由于200多个手机号码的公布必然会对手机机主个人和家庭带来麻烦,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甚至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因此,“闫德利事件”的幕后黑手还必须承担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网络媒体,可有错?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5、法规明确要求网络服务商不得发布、传播含有违法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网络服务商有义务对上传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于违法内容及时予以删除。《侵权责任法》在网络侵权问题上确立了两个规则,一是提示规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知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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