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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民事判决书公开制度一、判决书公开概述 判决书的内涵。所谓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判决书公开,在本文主要是指对民事判决书的公开。 判决书公开的内涵。明确了判决书的内涵,我们可以对判决书公开的内涵进行这样的界定:判决书公开,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其审理结果都应该公开宣告,并将判决书公开,准许社会公众自由查阅和复制;二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即判决书的公开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
2、容,即对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的公开。这里所讲的判决书公开,主要是从形式意义上的公开这个层面来讲的。 二、判决书公开的理论依据 从法理上看,判决书公开的理论基础是司法民主理论。根据司法民主理论,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必须向社会公众负责,其运行过程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正因为如此,执掌司法权者,都需要把所有的司法决策置于公众的眼皮底下。而判决书,作为国家民事审判权实施成果的载体,也必须对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从知情权的角度看
3、,判决书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举措。法院判决书公开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直接体现,它不仅集中反映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还体现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二者统一于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判决书公开也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确保法院清正廉洁的重要的环节。 从公开审判原则看,判决书公开是公开审判原则的题中之义。公开审判是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它是指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即要求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在不损害审判公正和其他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记者采访和报道i。判决书作为法官通过依据法律对民
4、事纠纷作出实体裁判的载体,应当反映法官的“心证”过程,判决书的公开,应当反映出法官的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法律判断、判决结果作出的过程ii。要想达到让一般的社会公众了解法官如何运用民事裁判权的情形,那么就需要他们能方便快捷地接触到判决书本身,并能清楚了解判决书上所一记载的内容。 三、我国判决书公开的现状及其分析 对我国判决书公开现状的分析: 我们应该看到,目前我国的判决书公开毕竟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工作还处在摸索前行的过程中,目前我国在判决书公开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
5、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1.在立法层面,判决书公开尚未正式写入我国的基本法律中。我国的现行民事立法只对案件审理的过程和公开宣判等和判决书公开相关的制度作出了规定,而针对判决书公开本身,却缺少一个直接的规定,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判决书公开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 2.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有些地方的法院由于软硬件方面的原因,还缺乏或不具备开通互联网平台、录入民判决书、建立数据库以及汇编法律文书的的经验、资金和人员条件。第二,从公开的途径看,公开的途径不一,难以起
6、到监督司法的作用。第三,在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上,缺乏统一的标准,随意性较大。因此判决书的改革进程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四、构建我国判决书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议 综合考虑我国在判决书公开方面的成绩和不足,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完善相关法律条文,构建我国的判决书公开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对于该制度的构建,我们可以从公开的原则、主体、时机、途径等几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5/5★精品文档★ 公开的原则。判决书公开,应以全部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完整公开为原则,
7、以部分公开为例外。具体来说就是:一是全部公开,即在公开的对象上只要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不管是什么类型,原则上都应当公开,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不公开。这是判决书公开的题中之意。二是完整公开,即在公开的内容上应是对判决书从第一个字到最后一个字的全文公布,而不允许任意阉割。 公开的主体。判决书公开的主体主要是指应该由谁负责判决书公开的问题。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看,这一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承担,人民法院在负责包括判决书在内的判决书的公开。然而,从民事诉讼的程序主体来看,参与民事诉讼的程序主体除人民法院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
8、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他们是否有权利对判决书进行公开呢?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判决书公开的主体主要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适合作为判决书公开的主体。 公开的时机。判决书公开的时机,是指在人民法院应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