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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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关于研究与学习的意义:——美国前总统尼克松的看法;——了解国外法学思潮,扩大法学专业知识;——庞德的看法一、法律哲学与法理学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早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已存在,但其名称却直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才开始盛行。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G.Leibniz,1646—1716年)在其法学著作《法学教学的新方法》(1667年)中也直接讲到“法律哲学”。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21年出版)。英国分析法学派的早期代表奥斯丁曾把自己的讲演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演集)(Lecturesi

2、nJurisprudence,LecturesOnthePhilosophyOfPositiveLaw),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的代表作定名为《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Jurisprudence—ThePhilosophyandMethodoftheLaw)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而且一般是高等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因而,法律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科,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以整个世界最一般规律为对象的学问),也不是它的一个分科。《不列颠百科全书》特别强调:“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

3、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二、西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西方法哲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其研究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第一,法律价值论(legalaxiology)第二,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第三,形式法律科学(formallegalscience第四,法律本体论(legalontology)帕特森(E.Patterson):“法哲学是法律的(oflaw)一般理论或关于法律的(aboutlaw)的一般理论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就

4、可以大体上指出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和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指出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他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维或思想(thought)。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定义和分析问题,法律推理问题,法律批评问题。也有学者指出: 法哲学(philosophyoflaw,1egalphilosophy)既指称思想体系,又指称一个学术领域。在思想体系的意义上,法哲学是关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价值、信仰、认知和评价等观念系统,属于整个社

5、会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在学术领域或学术概念的意义上,法学家把法哲学视为法学体系中最具抽象性的理论,哲学家把它作为一门应用哲学。总结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法学同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主要在于它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法学以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法学有三个层次: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法理学是以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共同性问题和一般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理论法学,着重揭示法律的基本原理。在中国法学界,其研究方向涉及有关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立法学、比较法学、法律解释学和行为法学等基本理

6、论或总论性的问题。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乃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的关系。部门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阐明各自领域中的特殊概念和特殊规律;法理学则是从总体上综合研究一切法律现象的基本概念和共同规律,它是一门总论性的法律学科。法理学的任务,就是尽可能准确、全面地把法之“理”揭示出来,以指导法律实践。法律落后,可以依法理加以改进;而法理学落后,则法律必有实质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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