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海道副使及其职能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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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海道副使及其职能演变李庆新  明初受沿海海盗与倭寇的侵扰,统治集团采取严厉的海禁政策,在法制与军事上加强对海上交往与防务的控制。明中后期,西方殖民者接踵东来与持续不断的海盗活动造成明朝海疆防御的长期压力,统治集团“对当时危局的反思也加强了国家政府控制外国人和限制私人贸易的传统倾向”[1]。明朝一方面调整对外政策,局部放开广东、福建的对外贸易,开放澳门,舒缓沿海地区强烈的对外通商诉求;另一方面增加海防力量,筑城置寨,建立省际海上巡防与海陆联防体系;制订一系列规则禁例,严惩违禁下海,把中外交往限制在官方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形成“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

2、海防格局。  明代主管海防的文武职官与机构甚多,有属于军事系统的,也有属于监察系统的,其中巡视海道副使是不可忽视的重要职官。海道副使全称提刑按察司巡视海道副使,或称巡察海道副使、巡视海道、巡视副使、海道等。从开始设置,海道副使就以朝廷监察系统“外台”命官身份,处理沿海地方海防等事务,在广东、福建等省份还兼管贸易、外交,取代原有相关专职机构的职能,变成拥有多种职权的省级海防长官。  本文试图从制度史角度探讨巡视海道副使的差遣及其职能演变,揭示浙江、福建、广东等海道因省情不同而出现的职能差异,因海防形势、国际关系和海外贸易发展变化而产生的职能重构,反映明代

3、海防制度发展的大趋势。一、“文武相制”与海道副使建制  探讨明代海道副使建制与沿革,首先需要明瞭明初军事监察的“文武相制”原则。明初军事建制与军事行动,往往仿照前代监军之法,在派遣武将出征的同时差遣文职监军,并成为军事体系的重要制度。沿海海防建设也按照这一精神,在派遣武将经略同时派遣文官巡视海道,加强督察。万历《大明会典》说:  国初兵事,专任武臣,后常以文臣监督;文臣重者曰总督,次曰巡抚。总督旧称军门,而巡抚近皆赞理军务,或提督,详载都察院。其按察司官整饬兵备者,或副使,或佥事,或以他官兼副使、佥事;沿海者称海防道,兼分巡者,称分巡道,兼管粮者,称兵

4、粮道[2]。  嘉靖初年,张翀《杜狡夷以安中土疏》在谈到明初沿海备倭时指出:  我太祖高皇帝洞烛其奸,乃洪武七年及十四年两却其贡,僧人发陕西、四川各等寺居住,仍著之祖训曰:……兹小丑时犯海道,用此于山东、淮浙、闽广沿海要害去处,列置卫所,设总督、把总、巡哨等官,又专设巡视海道副使一员,并都布二司堂上官,亲来督视,所以备御之术,可谓周且远矣[3]。  李承勋《勘处倭寇事情以伸国威疏》说:  当开国之初,八荒向风,四夷宾服,虽西北劲虏,亦皆款塞。惟是倭奴,时或犯我海道,是以山东、淮浙、闽广沿海去处,多设卫所,以为备御。后复委都指挥一员统其属卫,摘拨官军,以

5、备倭为名,操习战舡,时出海道,严加防备。近年又增设海道兵略副使一员专管,可谓防范且密矣。是以数年以来彼知我有备,不复犯边[4]。  黄承玄在《条议海防事宜疏》中分析沿海地方各官职责,谓:  国家沿海列职,文武相制。全省则镇臣统督,而抚臣监之;诸路则参游统督,而道臣监之;寨游则把总统督,而海防官监之。各分其责,而亦递相为制,总非无事之官也[5]。  张时彻《防海议》在介绍浙省海防时指出:  祖宗之制,防边戍海,树设周详,郡县所在建立卫所,而定海实为要冲,……至海上则多设兵船,分布哨御,则舟山又定海之外藩也。是故设总督备倭以公侯伯领之,巡海道以侍郎都御史领

6、之[6]。  在国家监察系统与沿海海防体系中,海道副使是省级主管海防的按察“外台”长官。明代监察由都察院总其责,内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一十人,“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7]。明代御史常代天子巡狩地方,称为“巡按御史”,专理监察事务,权力极大。有些都御史带衔出巡,兼管其他事务,其中兼管行政和民政的称“巡抚”;兼管军事的称“提督”;兼管行政、财政及军事的称“总督”,开始为临时差遣,以后渐成定制。  明朝又在各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司法、监察,与掌一省行政之承宣布政使司,掌一省军事的都指挥使司,合称“三司”,各司其职,互相制衡。《明

7、史·职官志》谓: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核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怨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会议,告抚按,以听于部院。”副使、佥事则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8]。嘉靖《浙江通志》“巡按察院”条指出:“国朝因设按察使、副使、佥事,为外台”[9]。巡视海道副使是按察系统的省级“外台”长官。  明初派遣官员巡视海道,直接起因是防备沿海倭寇与海盗。史载“倭夷窜伏海岛,因风之便,以肆侵掠,其来如狼奔,其去如惊鸟,来或莫知,去不易捕。”[10]朝廷除设置防倭卫所、增置水师之外,

8、洪武十七年春七月,令信国公汤和巡视海道,筑山东、江南北、浙东西海上诸城。洪武二十年二月,置两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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