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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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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苏财规字〔〕号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公共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府[2015]170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国家、省、市促进体育产业改革发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市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苏州市体育产业改革和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
2、金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和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侧重资金管理,市体育局侧重项目管理,加强分工协作。第五条市财政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牵头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会同市体育局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的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三)根据有关要求会同体育局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批复专项资金决算;(四)协助市体
3、育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对体育局提交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核和组织评价。(五)从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合规性角度,监督专项资金相关评审和具体分配,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六)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市体育局应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和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研究制定和健全专项资金相关政策、具体管理制度等;(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单位建议数,做好中期预算分析规划,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
4、(四)受理相关单位的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牵头组织评审,对申请主体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六)规范使用已下达的专项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实施情况,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七)按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苏州市体育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政策,能够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体育产业领域,明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市
5、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体育产业项目。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产业集聚区、体育产业示范(特色)基地、体育产业园等项目;(二)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用品制造与销售、体育培训等体育本体产业项目;(三)体育旅游、体育中介、体育创意、体育康复、体育会展、体育科技、体育建筑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四)重大体育赛事、体育品牌建设、职业体育发展项目;(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项目;(六)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资源产业化开发利用项目;
6、(七)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以及技术研发、市场推广和体育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八)体育产业紧缺人才培训项目;(九)专家评审、项目跟踪评价和体育产业统计等经费。(十)其他重大体育产业项目。第九条专项资金以实施单位为依托、项目为载体,主要采用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担保贷款等支持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实施单位和项目的不同特点确定。根据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进贷款风险补偿、产业基金投资等实施方式。第十条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一)知识产权、所有权、承办权等有争议的;(二)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
7、未满2年的;(三)申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并查实的;(四)已获得市级财政其它资金支持的。(五)其它不符合条件的项目。第十一条体育部门每年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区属单位由各区财政局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下达指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拨付;市属单位由市体育局在收到下达指标文件15个工作日内按国库管理规定拨付。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的内容,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
8、据及凭证备查。第十三条建立项目跟踪制度。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和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严格按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内容和用途分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支出项目内容和资金安排;因政策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由市体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事由、依据及调整金额,由市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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