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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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委发〔2016〕29号)、《市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15〕1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我市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规定,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

2、用于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市政府规定支持县级市的专项,延伸至县级市,下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明确加快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持技术创新、企业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支持现有产业优化升级、技术改造、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绿色发展和淘汰落后产能。第四条专项资金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管理要求,对原有的市级工业经济升级版、市级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新型工业化、节能、去产能等专项资金进行整合后形成。15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打造具有国际竞

3、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总体目标,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诚实申请,择优支持,规范奖励。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共同管理。第二章专项资金管理职责第七条财政部门、经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八条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宏观管理,会同市经信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审核,按程序报送市政府审批;(三)负责专项资金财政项

4、目库管理,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四)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支出活动;(五)会同市经信委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七)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15(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经信委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配合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

5、事项申报,以及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等相关管理工作;(三)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牵头组织项目验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四)负责专项资金部门项目库管理,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项目审核和动态监控;(五)负责编制、公布申报指南,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工作;(六)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按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七)加强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预算执行进度,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八)按规定进行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配合区经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二)监督管理资金预算执行,按规定拨付、结算资金;15(三)配合区经信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和验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区经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组织项目申报,负责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二)负责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区财政部门和市

7、经信委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三)会同区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考核验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和日常监管;(二)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三)配合财政、经信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以及验收、结算、决算等工作;(四)配合经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并对项目的质量、资金使用效果负责;(五)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8、他职责。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对象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对象是指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5第十四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申报企业必须在市区范围内开展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三)申报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四)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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