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之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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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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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一、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现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这些年来,通过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广大干警的努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赢得了社会各界广泛的尊重和支持。但是由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晚,立法不完善,加之正值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使得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  1、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不大。由于立法的缺陷,民事行政检察从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抗诉、到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调卷以及民事行政检察人员以何种身份参加诉讼,法律均未做明确规定,即便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

2、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也只是检察机关的独家之言,致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程序不明,操作无据,工作无力。如为了顺利调取审判机关的卷宗,多是通过领导协商或者与当地法院签有调取档案协议。依法监督弱化为“同意“监督、“关系“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大打折扣。  2、法院的审判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随着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审判制度和审判机制的改革,建立了一系列的办案责任制,从而提高了审判人员自身素质,解决了一些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使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明显提高。再则,近些年来法院大多数案件多以调解结案,所以相对案件的服判率升高

3、。加之近年来,检察机关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因此,民事行政错案的发生有所减少。  3、检察机关对民事法律监督的范围过于狭窄。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有抗诉权,除此之外的民事调解、民事案件的执行以及对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等问题的监督尚处于软弱状态。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调解错误的情况也是存在的。而这些民事行政案件,目前无规定可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检察机关案件来源少。  4、抗诉范围有限,受理条件趋严

4、。随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在受理范围、条件和抗诉标准的规定上较过去更严格。从高检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来看,检察机关对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和抗诉的标准限定在《民诉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范围内。这样的规定,极大地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职责,不利于在群众中树立民行检察监督的威信。比如《办案规则》中规定,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时,出具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人民检察院也不能抗坼;申诉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末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等。  5、

5、抗诉再审改判难、执行回转难,使当事人产生畏难情绪。对于抗诉案件上级法院一般交由原审法院再审,有的原审法院片面认为案件通过再审被改判就是办了错案,对法院的声誉及法官个人的利益均有影响。因而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同时,再审案件又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再审法官往往碍于原承办人的情面,难以下手改判。另外,即使有的案件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作出了有利于申诉人的判决,但由于时间比较长,执行回转难以实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使申诉人产生申请抗诉的信心不足。  6、民事行政案件背后司法腐败查处困难。查处民事行政案件背后的司法腐败问题,是各级检察机

6、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每年都作为一项目标任务列入责任制考核中。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纠正一些显失公平的案件就很不容易,而真正能够打开缺口,揭开枉法裁判背后的交易则更是困难。目前各地此项工作都进展不大,这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不力的主要表现。二、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原因  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因素固然存在自身重视不够的因素,但更多原因是在于立法和制度上的不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检察规定了2条,其中第10条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

7、、法规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五条,但也仅仅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行为实行监督,有抗诉权及提请抗诉权。法律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局限于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这种单一的监督形式,抗诉的法律效果是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而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监督的范围和提请抗诉案件的审级、抗诉案件的再审结果及再审程序等问题,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严重阻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开展,究其原因:  (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依据定位低。侦监、公诉、反贪、渎检等业务部门工作声威并举,一方面是工作开展时间长,但最重要的还是有法可依。全国

8、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对四部门的职责、权能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因此,工作开展起来自然阻力要小。而针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原则性和高度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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