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城区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霍邱城区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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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霍邱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水利、电力、交通、能源等国家、省建设项目的征地及拆迁

2、补偿安置,按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条征地拆迁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和村镇建设,保护生态环境。第四条县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重大问题。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征地拆迁具体事务和技术性工作。14县建设、规划、房产、公安、审计、监察、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征地拆迁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所在地的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二章土

3、地征收补偿安置第五条县国土、劳动保障部门应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会保障措施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第六条县国土、农委、房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被征地所在乡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权属、种类、数量及征地涉及的农业人口数和耕地承包情况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拒不签字的,经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2人以上(含

4、2人)到场指证,并注明不签字的理由和情况。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将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定征收土地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予以公告。14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不得抢种作物、抢建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第八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等相关权属证明到县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第九条征地补偿费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费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用的土地

5、。被征收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各项补偿费,并交付土地。超过公告规定的期限不领取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其限期领取;拒不领取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提存公证。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标准执行。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一条拆除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照货币补偿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二条14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合法证件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6、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人无法提供合法证件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以及合法证件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县国土、建设、房产、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认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者虽未明确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物;(二)被征收人在取得新宅基地建造住宅用房后,未依法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其原有的住宅用房;(三)征地前告知书公布后,在拆迁范围内突击抢建、改建、增建的房屋、临时棚点、其他设施等;(四)其他按规定不予

7、补偿的情形。第十四条拆迁住宅用房采取统建安置或者货币化补偿安置。实行统建安置的,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高于40平方米,户均50-150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按货币补偿价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予以结算。被征收人申请,经批准每户可增购10平方米以内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用房被拆迁按照货币补偿价的1.45倍,结合成新和区位系数结算。货币补偿的拆迁户不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在签定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中载明被征收人放弃统建安置和宅基地分配事项。第十五条被拆迁住房的安置人口按照下列条件确认:14  (一)常住农户中直系农业人口(不含人口界定前死亡人口

8、);  (二)被征收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有承包地和合法住宅用房,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户口在被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和2000年以后毕业的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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