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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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主讲:2009年7月23日于石家庄银河宾馆总结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共6个专题,一、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四层含义:1、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不允许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2、但是三项费用往往发生在未完工阶段,因此有三年递延的变通措施。(以前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继续递延?)3、新31号文件第六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4、如何填表(大连市可以通过系统,其他地方可以变通)二、未完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1、预收账款。2、定金。3、销售卡。4、非法预售。5、假借借款合

2、同的预售合同)三、未完工收入不去区分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一律征税。(专题:老板借钱给企业和企业借钱给老板有什么税收风险?)四、未完工收入是否允许扣减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毛利率和利润率)专题:预缴申报表和年度申报表的填写。五、项目清算与年度汇算的区别六、预计毛利率的变化与对企业的影响。*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预售收入)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第九条??企业销售①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②预计计

3、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④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二条??③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一、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4层含义)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规定:1、2008年以前,预售收入作为预收性质的价款,不能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第八条第十款)。2、三项费用往往发生在未完工前,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国税发【2006】31号文件给予了变通政策(三年递延)

4、。问题:2008年1月1日以后,以前年度按照旧规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是否允许继续摊销?(1)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2)过去的业务招待费是否遵循千分之五的规定,该办法并未明确是否遵循60%的规定,认为不必遵守。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一、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一)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5层含义)3、为了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的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规定只要是签订了预售合同,都算是“销售收入”,新31号文件通篇没有出现“预售收入”字样。而销售收入是可以

5、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的。(联系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合同是否签订,是构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重要要件)4、关于申报表填列(做变通处理3种方法)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一、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总结:1、只要签订了预售合同就属于销售收入,因此可以作为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增加三项费用的扣除基数。2、达到了三个完工标准之一的,将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为完工开发产品收入。3、完工年度,以前年度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结转而来的销售收入,不能再次作为三项费用扣除基数。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一、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简称预售收入)(

6、二)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1、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常规科目)2、定金、订金、保证金、诚意金(其他应付款二级科目)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8年以前,因为税法有预售收入的概念,所有的预收款项均作为预售收入,因此定金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税务机关检查重点。(2)2008年以后,如果收取的定金跨越年度,由于没有签订预售合同,因此在收取定金当年,要作为预收款项,不作为收入处理,并入以后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例外:大地税函【2009】77号文件第三条(违反上位法)(3)定金是否要缴纳营业税?什么时间缴纳?(国税函〔1995]156

7、号文件第18条)*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一、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简称预售收入)(二)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3、会员卡或会员费(1)2006年,山东某地产企业,搞所谓会员制售房,入会后缴纳2万元会费,以后可以抵顶房款。总局认为,这种形式属于变相的预售收入,应当征税。江苏盐城会员卡收取订金。(2)2008年1月1日后,对于此类为购房而办理的会员卡、会员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思考:免费赠送的服务卡,是否征收营业税?《关于有价消费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2号文件)*第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六大收入解析

8、一、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简称预售收入)(二)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4、非法预售房屋未签订预售合同,是否计税?如,某开发商为税务局集资盖房,已经收取了90%的款项,但是未签订预售或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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