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认同的宪政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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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所认同的宪政社会主义编者按:1987年4月26日,邓小平在《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讲话中说:“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温家宝2008年与大学生座谈时说:“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什么,如何坚持宪政,落实法治,需要不懈探索。本文对宪政与社会主义的思考,颇具新意,或能给读者提供新的启示。行宪固然应当强调

2、实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分权与制衡;而没有公民社会的参与和支撑,就很难推行。毛泽东曾批判过:国民党的“宪政”是“挂羊头、卖狗肉”。宪法首先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社会主体——人民——对国家既授权又限权、既支持又防卫的“约法”。它是社会(人民)同国家(执政者)的一份政治契约,其主体有二,即国家和社会,且社会应是主导。民主既是一个“好东西”,也可能导致“多数人专制”,甚至演变成“恶魔”——多数暴政;宪政则可以克服民主的局限性和弊病。 我是信奉社会主义和力主实行宪政的法学者,赞同将宪政与社会主义有机结合的“宪政社会主义”。我信奉的是新社会主义,所倡言的是新宪政主义。以社

3、会至上为主义1.新社会主义区别于形形色色、鱼龙混杂的社会主义,诸如空想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自由社会主义、福利社会主义,以及专政的社会主义、“马克思加秦始皇”的社会主义、封建世袭的家天下社会主义,乃至希特勒的国家社会主义,卡扎菲独裁的“大众”社会主义,等等。它的突出特质,是以社会为本。2.简言之,即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它的对立面是国家至上主义,而不一定是资本主义。当代新资本主义内含社会主义因素,如马克思所说,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晚年他还认为资本主义创造的某些经济与政治制度(如股份制和议会民主制)是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可以和平长入社会主义。新社会主义的核

4、心思想是主张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主体的权利和社会权力为本位,而不是以国家/政府的权力为本位。本来就是先有社会,后产生国家;国家权力是社会(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要为社会、为人民服务。3.社会主义因素。现代社会只要实行自由平等、共同富裕幸福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与有关政策举措,就具有社会主义因素,而不论其姓公姓私,也不论其是否孕育于资本主义国家还是滋生于社会主义国家。这些因素不断积累,就可能质变而“长入”社会主义;或使“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演进为发达的社会主义。4.“社会至上”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即以社会主体——人民——至上:人民主权至上,人民的权利、权力和利益至上

5、。“人民”,不是与所谓“敌人”对应的概念,而是指人人,特别是劳动人民(包括知识分子阶层)和所谓“新社会阶层”(企业家和各种自由职业者)。“社会至上”同“以人为本”相互包含。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一书中就曾界定“共产主义=人本主义”。社会主义本来就是要克服人的异化,促使“社会的即人性的人类”的“全部丰富性的复归”,还原人的社会本质——自由。5.“社会至上”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基本经济制度是马克思所主张的社会所有制和个人所有制(其核心是人人都能成为有产者:农业劳动者有其田,工人劳动者占有本企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知识分子可以自由支配其“知本”,这是使他们

6、成为土地的主人、企业主人、知识的主人,进而成为社会主人、国家主人的经济、文化基础。)社会主义性质不是以国有制或公有制所占比重为衡量标准,何况这种所有制往往异化为官有制。过去苏联和中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和西方误解的社会主义,都把国家对经济、政治乃至文化、思想的“国有化”垄断,和国家权力对社会(市场)的干预,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其实那并不是“社会”主义,而是“国家”主义。(当然,社会主义也并不排斥特定情况下国家还有必要对市场社会作适度的良性干预,从而与崇拜社会自发性的绝对自由主义相区别。)6.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动力,主要是以社会力量为轴心,最大限度地依靠和调动社会

7、大众的力量,参与甚至在某些领域取代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这就涉及“新宪政主义”的要义。新宪政主义以社会权力为基础1.新宪政主义有别于古典宪政理论。除了继承古典宪政主义以人权、民主、法治作为核心要素外,还主张引入共和精神和突出自由、平等、博爱等理念,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古典宪政理论主张对国家权力制约,但仅限于国家这架密封的权力机器内部的自我分权制衡,一般社会大众和普通公民难以参与。而新宪政论则将制约国家权力的力量转向社会。美国新宪政论者达尔(Dahl)在《多元主义的困境》一书中认为,为了防止多数人或少数人的暴政,重要的因素是社会上的多元制衡,而不限于宪法上规定的分权制

8、衡,尽管后者也是民主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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