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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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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政监督管理一、行政监督部门与职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拟定招投标相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并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检查。交通部、铁道部、民航总局、工业和信息部、水利部分别对口负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商务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
2、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执法;监察部门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察。二、行政监督的内容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2.招标人、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应的招标条件;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4.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降低(提高)了资质标准、是否降低(提高)执业人员资格标准或其他条件等违法行为;5.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
3、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等违法行为;6.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制定的媒体(报纸、网络)上发布;7.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8.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行为,或泄露标底(如有),或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实施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预先谈判等的违法行为。9.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
4、投标、是否有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10.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差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11.开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标文件的合法规定;12.评标活动是否保密进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13.招标人是否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依法公示;有无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等违法行为。14.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订立违背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15.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配
5、套管理办法的规定。三、行政监督的方式1.核准招标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可行性报告批复中对项目的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进行核准,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准内容在招投标备案时进一步审查项目招标的合法性。2.招标备案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登记来审查招标人资格的符合性、招标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发售的招标文件是否与拟招标项目的特点相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3.招标投标现场的监督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
6、并制止有关违法行为。如果在网上完成招标投标的,政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同样利用网络技术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4.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公示及中标结果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书面情况报告对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5.受理投诉举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接到相关投诉后,应当依法受理和调查,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和做出公正处理。6.监督检查政府行政机关利用行政监督权,通过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以采取专
7、项检查、重点抽查、调查等方式,调取和查阅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调查和核实招投标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7.稽查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规定,对于规模较大、关系国际民生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进行稽查。8.行政处罚《招标投标法》及有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细则,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各种监督检查方式发现、接受投诉,经过调查和核实有关招投标违法行为后,依法对违法行为单位、相关责任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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