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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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事诉讼法新增、修改内容(按章节整理)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二条  第3款修改为,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

2、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四章回避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

4、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将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章 证据    十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证

5、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增加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

6、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将第七十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

7、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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