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与代理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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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审查与代理课程编码:课程英文译名:学分:2总学时:32讲课:32开课对象: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专利审查与代理是知识产权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它的目的与任务是:(一)让学生掌握专利审查基本理论并能熟练运用。(二)让学生熟悉并掌握专利代理规则并能运用。二、课程的内容与基本要求引言本课的结构,从代理和审查两个视角,以代理知识和业务为主要线索,专利审查是专利代理的反光镜,因此从专利审查的角度进行论述也是不可缺少的和有益的补充。第一章专利代理概述一、专利代理的概念1.专利代理的定义《专利代理条例》(1991.04.0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

2、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王春富与深圳明华环保汽车有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参考案例:专利权人甲(王春富)同乙(深圳明华环保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专利权转让协议,将甲的“一种清洁省油多能源复合动力电动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乙。在办理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中,乙向专利代理机构丙(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两份授权委托书:其中一份是乙委托丙办理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真实的;另一份是甲委托丙办理专利的著录项目变更登记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涉嫌伪造。随后,丙以代理人身份持转让合同和上述两份“委托书”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专利权变

3、更登记。原告甲认为丙系伪造委托书才得以办理专利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便以乙、丙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认为乙、丙行为构成侵权,要求确认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解除专利权转让合同,恢复其专利权人地位。但专利代理机构丙也当庭否定接受过甲的委托。问题:专利代理行为的效力与专利转让行为的效力之间的关系?专利转让行为的效力与专利转让协议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参考答案:(1)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新法未改)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款规定,专利权要发生转让效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

4、是书面转让合同,二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专利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无关,登记是专利权产生转让效力即发生权利变动的生效要件,但不是专利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2)因丙未获得甲的委托授权,其无权代理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专利转让登记手续。(3)但专利权转让变更登记属于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方面的问题,由专利登记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查决定。当事人对于办理转让登记过程中的争议,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予审查。延伸思考:69(1)专利权权利变动中的区分原则孙宪忠《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专利转让协议的效力,专利

5、权转让生效要件)以德国为代表的“物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变动除有变动原因的债权行为、登记或交付外,还须有物权变动的合意(物权合同),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此种变动模式的优点:在理论上,物权、债权有了区分,物权变动结果与债权行为相分离,且不以债权行为的有效存在为前提,满足了法学概念逻辑推理的严谨和理论体系的完美;在实践上,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对买受人和第三人的权益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但缺点是,在债权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物权行为不受影响,买受人仍取得所有权,出卖人仅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其地位由物的所有人降为普通的债权人,严重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另外,该模式拟制出的“物权合意”(物权行为),这一极端抽

6、象的概念,使得物权变动关系徒增复杂,也与社会生活理念不符,难以理解和接受。以法国为代表的“意思主义”。即物权变动只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债权行为为根据,就可以在当事人间发生物权变动,无须交付或登记,交付或登记仅具对抗第三人效力。该变动模式的优点是交易的简捷和迅速,缺点是因权利变动不具有外部可视性,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在“一物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均取得物的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相矛盾。以奥地利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即物权发生变动,除须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债权行为)外,还须登记或交付,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该变动模式是一种折衷模式,既吸取了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点又克服了其不足,使物

7、权交易变得便捷、当事人意思受到尊重,物权变动关系明析,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符合当前立法趋势。区分原则是专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该原则也有其适用范围,该原则只适用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专利权变动,对非法律行为如法院判决、继承等发生的专利权变动,一般不以登记作为专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2)行政变更程序上的瑕疵是否导致专利权转让行为无效?民事诉讼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关系。(3)单方申请变更登记是否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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