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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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0版)合同号:201-ZRHT-二○一年月日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合同当事人: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味之素调味品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工业区东部新区申港路3000号邮政编码:201612电话:021-67600909传真:021-67600808开户银行:上海银行松江支行银行账户:31982600007009821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出资比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2、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各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二章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名称为松江区松开IV-169号地块,宗地编号为201817463634460239,宗地总面积大写伍万柒仟柒佰零柒点贰平方米(小写57707.2平方米),其中转让宗地面积为大写伍万柒仟柒佰零柒点贰平方米(小写57707.2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宗地坐落于松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平

3、面界址为东至味之素、南至索普机械、西至书海路、北至书敏路;转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为上界限,以/为下界限,高差为/米。转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转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第二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剩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至2054年6月27日止。第三章转让价款的缴纳与转让土地的交付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土地转让价款的20%,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定金抵作国有建

4、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第五条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的,乙方同意在支付第二期及

5、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第一条乙方按本合同【第八条】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经甲方同意后可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从事钻探、堆料或其它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第二条甲方同意在乙方按本合同【第八条】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10个工作日内协同乙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第三条甲方应在乙方按本合同【第八条】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转让宗地,并平整至吴淞标高平均3.5米以上。第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出让

6、合同(详见附件3)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条甲方根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详见附件4)的规定提供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第三条乙方将其自身的设施连接至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时,乙方应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当地办理申请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并应符合规范连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力、气、通讯等。应乙方要求,甲方将无偿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四条合同当事人各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第五

7、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各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甲方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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