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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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参考版)合同号:(1.0版);二○年月日上海市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人(以下简称“甲方”):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上海市加枫路17号邮政编码:200131电话:50481000传真:50480222开户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外高桥支行银行账户:0763184292016028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

2、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转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转让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成片开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第三条乙方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转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第四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地块名称为外高桥南块A4-2地块,房地产权证编号为沪房地浦字(2005)第080407号,宗地编号/,宗地总面积大写壹万柒仟叁佰零柒点柒平方米

3、(小写17,307.7平方米),其中转让宗地面积为大写壹万柒仟叁佰零柒点柒平方米(小写17,307.7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宗地坐落于外高桥南块。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东至申江路,南至A4-4地块,西至A4-1地块,北至俱进路;转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周边道路+0.3米为上界限,以 周边道路-0.3米 为下界限,高差为0.6米。转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第一条本合同项下转让宗地的用途为 研发用地(产业类)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年期至2060年12

4、月31日止。第三章转让土地的交付与转让价款的缴纳第三条乙方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土地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土地市场”)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的交易方式以人民币元(小写   元)竞得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元(小写11,944,000元),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其中乙方已支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壹仟壹佰玖拾肆万肆仟元(小写:11,944,000元)自本合同签订后自动转为定金;定金余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 元)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即/年/月/日之前支付至本合同所载的甲方账户。第一条乙方同

5、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甲方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第一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第期人民币大写 /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6、余额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利息。【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余额的,乙方不需要向甲方支付利息。】第一条甲方同意在合同签订生效后60日内将转让宗地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甲方应拆除、迁移本合同确定地块上的所有建构筑物及设施等,并将地块按自然标高经过平整后交付乙方使用。第二条乙方按本合同【第九条】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后,可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从事钻探、堆料或其他基本建设的前期工作。第三条乙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起30日内,即

7、可会同甲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四条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依法在本合同项下宗地上进行施工工作,依法享受一切权利和权益,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原出让合同(详见附件2)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六条甲方根据“配套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详见附件3)的规定促使和实现各项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的完成。第一条乙方将其自身的设施连接至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时,乙方应按照适用的中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适当地办理申请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并应符合规范连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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