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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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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营性用地)(1.0版)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通讯地址:松江区荣乐东路111号2号楼邮政编码:201613电话:57740811传真:57740785受让人:出资比例:联系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16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2、。第二条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营类),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为201000200518102302,201317295085437335,宗地总面积大写柒万捌仟伍佰伍拾玖點叁平方米(小写78559.30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柒万叁仟伍佰零陆點柒平方米(小写73
3、506.70平方米)。【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出让面积为33710.2平方米,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出让面积为39796.5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松江区中山街道:四至范围东至地块与新开环河之间的绿化带,西至茸梅环路,南至规划公共绿地,北至郭家娄路。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3。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以米高程
4、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4。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商办,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餐饮旅馆业用地,商办。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日起3716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净地。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11号地块:商办:商业40年、办公楼50年,松江区中山街道国际生态商务区6号地块:餐饮旅馆业用地:40年,商办:商业40年、办公楼50年,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
5、;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玖亿陆仟万元(小写1960000000.00元)。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20.00%,定金抵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即2016-09-02之前,受让人应当向地方国库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之
6、前;(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第一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之前。第二期为土地出让价款的%,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即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90个工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总价款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支付土地
7、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至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第十一条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16第十二条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5)。其中:(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商办;地上建筑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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