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物价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柳州市物价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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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物价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柳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柳发〔2017〕2号)的要求,制定价格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

2、法的全过程。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根据执法行为的种类、性质、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政执法案卷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719号)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建立价格行政执法案卷档案。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第三条价格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声

3、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由柳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统一保管。声像资料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进行保存。第四条5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的,经批准后,方可查阅。第五条柳州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要定期做好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前,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第六条记录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

4、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第七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价格执法无关的活动;(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八条本制度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柳州市物价局价

5、格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5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柳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柳发〔2017〕2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办法。第二条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办法向公安

6、机关移送。第三条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本机关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第四条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三)涉案物品清单;(四)其他有关证明涉嫌犯罪的材料。第五条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

7、罪案件的同时,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第六条5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应当予以协助。第七条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

8、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第八条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第九条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已经获得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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