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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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一)目的意义《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后,按照我局职责和佛山市环境委员会的工作要求,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我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扬尘防治工作,我局起草制定《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本细则目标是细化落实《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履行好我市国土系统扬尘污染防

2、治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监管场地的扬尘防治措施,确保相关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二、细则主要内容《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五章十五条,主要在以下4各方面进行了规定。(一)适用范围和监管职责方面(第二条--第七条)一是明确本细则适用于国土扬尘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二是明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市土地

3、储备中心、各区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分工。(二)扬尘污染防治方面(第八条--第十一条)一是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扬尘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二是分三部分,分别细化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要求。(三)配合监管事项方面(第十二条)明确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自身职能,配合环保、住建等部门对施工工地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渣土运输等其它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工作相关要求。(四)其它方面(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一是明确扬尘污染防

4、治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具体以签订责任书为准;二是明确细则实施时限。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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