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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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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示目的】为规范城乡规划公示公布行为,保障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及各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
2、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示定义】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除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城乡规划实施公示公布外的其他规划管理信息公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工作原则】城乡规划公示公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注重实效的原则。13 第五条【保密要求】城乡规划公示公布的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
3、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城乡规划的公示公布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公示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城乡规划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公示的有效反馈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制定实施、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第七条【职责分工】城乡规划公示公布按照职责权限,根据“谁审批、许可,谁公示、公布”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八条【经费来源】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公布所需费用列入城乡规划编制经费。建设
4、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设置费用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公布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事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或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市域)总体规划;(三)分区规划;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五)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3(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七)其他需要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的城乡规划。第十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内容】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
5、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二)城市(市域)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发展规划图等;(三)分区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等;(四)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
6、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文本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等;(五)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规划地段位置图、规划方案总平面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道路交通规划图和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效果图等;(六)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或者商有关部门确定;13(七)规划修改的批前公示内容:修改前的内容、拟修改的内容、修改原因和修改依据。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组织编制的
7、城乡规划草案和经依法审查后的城乡规划方案进行批前公示,征询公众意见。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方式】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除应在规划展示固定场所进行外,还应当进行政府政务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公示。其中,制定、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在规划地块范围内进行现场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展示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当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政务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规划展示固定场所公示。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示期限】城乡规划制定、修改的批前公示时间不
8、少于三十日。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后公布】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当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制定的公布方式】城乡规划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规划展示固定场所、政府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该规划文本。 经依法修改的城乡规划,应当重新公布。第十六条13【城乡规划成果的定期整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成果图册,并建立城乡规划档案,保存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方便社会公众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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