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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27
《佛山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有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及主要依据一、申诉求决类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一)土地征收补偿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①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②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③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
2、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2、法定途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第八条、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3、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关于加快推进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二)权属争议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①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②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4、③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⑤矿区范围争议;⑥宅基地使用权争议。⑦林地所有权争议、林地使用权争议、林木所有权争议、林木使用权争议。2、法定途径:行政调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5、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七条、第十六条。《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第五条。(三)不动产登记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①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②对本人或他人不动产权证登记内容有异议,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2、法定途径:国家赔偿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民事诉讼法
6、》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四)土地合同纠纷1、具体申诉求决类事项: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纠纷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纠纷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纠纷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纠纷⑤其他土地合同纠纷2、法定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7、事诉讼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广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1、具体申诉求决事项: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以及由于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给申请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8、(六)不服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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