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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8
《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佛山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防治工作细则(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进一步加强我市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扬尘防治工作,提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本细则目标是细化落实《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履行好我市国土系统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明确监管场地的扬尘防治措施,确保相关工作和措施落实到
2、位。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等的扬尘污染防治(以下统称“国土扬尘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二章监管部门职责第四条国土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属于环保“12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任务,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各有关责任科室、市土地储备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督查工作,形成以“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责任科室具体抓”的责任体系,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问题,确保相关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第五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谁管辖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污
3、染谁防治的原则,监管职责分工如下:市局负责对各区矿山开采作业扬尘污染防、对各区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和、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督查指导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市局开展具体工作:对市级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进行监管,以及对各区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督查指导工作。各区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部门接受市局和市土储中心的督查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未确定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矿山、违反土地管理的建(构)筑物拆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区、镇(街)国土资源和土地储备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4、和动态台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做好检查记录,在不良气象条件或启动大气污染应急预案时,按照市环委办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采取相应级别应急和保障措施,加强12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若发现对扬尘污染整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施工工地,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并跟进处理存在问题。第七条市、区、镇(街)国土资源部门对发现的国土扬尘防治问题进行督办,依法采取约谈、处罚、停工、诚信扣分等手段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屡教不改”的,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空气质量恶化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防治要求第八条基本要求(一)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预防为
5、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二)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三)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的规定,承担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文明施工和扬尘防治的各项具体工作。(四)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防治措施列入工程概算和日常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检查中,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改正,及时报告。(五12)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六)建设、施工单位应做好日常扬
6、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市环委办启动大气轻度、中度、重度防范预警管控,以及重污染应急管控期间,按要求落实更严格的管控措施。(七)扬尘防治设施设置要求1、覆盖的防尘网必须质量优良、经久耐用,网目数不低于2000目/100cm2,且具备不易燃烧性能。防尘网必须拼接严密,覆盖完整,发生破损的应及时更换;目数低于2000目/100cm2的防尘网应双层或多层使用,以达到防尘效果。要明确专人负责、废弃、破损的防尘网要及时回收入库,严禁现场焚烧和随意丢弃,避免造成二次污染。2、洒水与喷淋在现场采用明装方式,作用时不间断向作业现场洒水、喷淋头喷出雾状水花,或者使用喷雾机器,以达到降尘的作用。第九条未确定
7、建设单位的建设用地扬尘防治管理措施:(一)进行场地平整、建筑物拆除等工程的,应当将工程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清单、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和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与途径等信息张贴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接受社会监督。12(二)按时对作业的裸露面进行洒水;48小时内不作业的裸露面采取定时洒水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48小时不作业的,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超过3个月不作业或长期不能供应的建设用地,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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