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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2
《新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新郑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和《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7〕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为手段,以加强队伍建设为保证,从
2、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对进入新郑市场的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消费无公害,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二、目标任务积极探索总结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方式、方法和长效机制,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立比较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三、实施步骤2008年7月1日起,在市区西关农产品批发市场、洧水路集贸市场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实行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日报制度;2008年10月1日起,先从市区的蔬菜领域开始实行市场准入,逐步向乡、镇发展,向水果、肉类、水产品等其他农产品延伸,最终实现对全市所有上市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3、。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或经有关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入市免检;对未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且未经有关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现场检测。检测不合格的,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凡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出具能够表明产地来源的证明。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制度建设1.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制度。实行农产品上市前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农产品上市前应当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检验。外地农产品进入我市销售的,不仅提供产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批次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有效,还应当接受我市农业
4、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检。2.实施标识管理制度。农产品经营者要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标识管理要求使用其标识。鼓励农产品包装销售。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采收日期、保质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志。3.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仔细验明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留存相关票证的复印件备查,确保销售的农产品来源清楚。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
5、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应当配备专职农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并就经营农产品质量安全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承诺,保证达到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5.实行公示制度。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无公害农产品专销区内的摊位、柜台上方必须设立公示牌,标明每种农产品的产地、采收日期等内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情况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经营者以及品种、产地等在设立的黑名单专栏进行曝光。6.推行不
6、合格农产品责任追究和退市制度。对查出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实行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集中销毁,造成危害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责任。(二)加强无公害生产基地建设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加快无公害基地建设,推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鼓励有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技术部门要加强对无公害基地的技术指导,提高基地农民的标准化生产水平。(三)加强技术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管理、技术、检测人员和农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指导农民掌握并遵循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兽
7、药等农业投入品。(四)加强检测检验体系建设按照“确定重点,量力而行,先易后难,有所侧重,合理分工,资源共享”的原则,统筹规划全市农产品监测体系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完善质量控制措施,建立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农产品经营单位应建立农产品质量查验制度。本市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业零售单位和食品加工企业等应建立自我检测机制,对其销售或加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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