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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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领域主要信访事项法定办理途径及相关法律依据目录一、请求行政处理类(一)请求行政许可类(二)请求行政强制类(三)请求行政处罚类(四)投诉举报类二、请求争议解决类(一)行政争议解决类(二)劳动人事争议类三、司法诉讼类(一)行政诉讼类(二)民事诉讼类1.因药品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引发的民事纠纷2.因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涉嫌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3.药品不良反应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引发的民事纠纷4.保健食品涉嫌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5.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涉嫌虚假宣传引发的民事纠纷(三)刑事自诉类四、控告检举类(一)请求行政监察类(二)请求刑事追诉类五、请求信

2、息公开类六、信访事项类  一、请求行政处理类  (一)请求行政许可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3年)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

4、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上市销售的产品。(备注:由于相关配套规章正在制定中,目前具体的注

5、册管理仍沿用原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八十条 特殊医学

6、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第八十一条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  第七条 开办药品

7、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第十条 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委托生产药品。  第十四条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

8、所在地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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