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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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反映本省行政区城内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

2、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档案事业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各

3、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省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4、、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12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

5、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

6、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应当具备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专业知识的继续教育和培训。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所有权根据单位的所有制性质确定。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的,其档案所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合资合作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终止、解散后,企业的档案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由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妥善管理在建设过程中形成

7、的档案。  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城市建设档案机构登记并接受其档案检查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报送工程建设档案。  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的基本概况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工程竣工时,档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参加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主管部门或者档案机构报送档案。  第十五条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成果验收鉴定和评审同步,各类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同级档案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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