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合同效力地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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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案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主   题: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   主讲人: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评议人:周友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李昊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   主持人:孟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

2、博士、硕士生导师   时   间:2011年12月8日(周四)18:30   地   点:北京理工大学7号楼108模拟法庭   主   办: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协   办:德恒律师事务所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天是“民商法名家讲坛”的第五讲,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中国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崔建远教授来为大家讲解“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崔建远教授对合同法理论的研究非常深入,令人敬仰,相信我们在座各位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都阅读过崔建远教授的教材或文章。目前崔老师正在写作三卷本的合同法总论,所以崔老师今

3、天关于合同效力的讲座是非常令人期待的。同时我们还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同属工信部的兄弟院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周友军副教授、李昊副教授来进行评议。现在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三位老师的到来。有请崔教授开始今天讲座的演讲。      崔建远:各位老师、同学晚上好,非常高兴到北理工和大家谈一谈合同效力的理论与实践,选择这样的题目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今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的年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某大法官,他在会议上从实务部门角度提出了一个研究课题,他觉得最高法院以及各级法院对于合同没有生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他们一直在积极地探索。第二个方面,

4、就是前一段时间,最高人民法院表示,他们在实务当中遇到有些像行为的债务等等如何执行,在理论上还有探索的余地,再加上我自己在这方面有些心得,今天就和大家交流一下。   关于合同未生效的问题,在我的印象里,我们的《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没有进行正面的展开。依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有些合同需要审批、登记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没有办理这些手续的合同的效力到底处在一个什么样的状态,并没有作出严谨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次明确指出这种状况就是未生效。我个人认为这部司法解释在合同法、合同效力的历

5、史发展过程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提出了这样的概念和制度。   合同未生效的现象是一个怎样的法律效果,我们应该怎么对待它,这是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的。我感觉它可能是一个中间状态,还要看它的演变和发展,我归纳了六个方面:   第一种类型,未生效的合同具备有效要件。关于有效要件在立合同法的时候,本来草案里有一条正面的规定,把《民法通则》第55条具体化到合同里面,但在讨论的过程中,当时《法学研究》的社长张新宝教授提出,在正面规定有效要件,在反面规定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中间可能有它们涵盖不住的情况,这样就会显得被动。因为规定了无效、被撤销、效力待定,除了

6、这三个以外,它还有另外的情况。如果正面不规定的话就可以都涵盖进去,这样在逻辑上比较周严一些。最后法部委采取了这一意见,没有进行正面的规定。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但是我们在处理这些的时候,还是离不开合同效力的问题,人们仍然从理论上把《民法通则》第55条移到《合同法》来;再者就是《合同法》规定的时候,它有了要约、承诺的制度,这比《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经济合同法》进步很多,那些法律很多只是说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并没有提到成立的程序,《合同法》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后来《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第一次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件

7、,概括起来就是当事人、标的。最高法院有关法官在解释这个规定时认为,这个标的包含了数量。我个人不太同意这种解释的路径,我觉得标的必须有质量和数量才能最终加以确定,因为无论是质量也好,还是数量也好,它都属于标的的范围,不属于独立于标的的另外一个要件。另外一个要件我感到就是意思表示一致,但是司法解释条文上并没有出现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之类的描述,它只规定了人、标的、数量这三个方面。这可能和负责起草司法解释的法官在这方面的理念有关系,他们一致认为人、标的、标的的数量这三个要件。而我们认为人、标的、合意这三个方面是成立要件。如果理解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是对应的

8、可能就更清楚方便一些,在成立要件上只要求有人就行,至于人是什么样子的并不规定,但是有效合同的要件里面就体现出来,就是这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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