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华传统文化思想与当代司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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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华传统文化思想与当代中国司法审判当今中国社会,伴随着30年改革开放的时代春风,开始了全方位的现代化航程。而在人们希求和趋逐社会全面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中,法治现代化则倍受青睐,他已经不再仅仅是文人墨客们奔走呼号的口号,而是饱经沧桑的亿万中国人发自肺腑的内在要求,同时,这也给当今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崭新的课题。然而,当我们把思维对准法治现代化的理想目标时,我们应该牢记一位哲人教诲:时代是历史的儿子。直面当今中国社会迈向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大潮,我们既被这股潮势的汹涌所鼓舞,又必须冷静思考,既要追寻先人们对法治孜孜以求的历史踪迹,又要考究古今得失之变,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

2、现代司法审判之指导。回眸大中华五千年的历史,从尧舜时代的“神兽断狱”到商代“敬鬼神畏法令”的神权法思想,从西周时期的“明德慎罚”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到春秋时期“铸刑鼎”秦代的“严刑酷法”,从汉代尊道家的“重德轻刑”与崇儒家“独尊儒术”的“春秋决狱”到三国两晋南北朝将儒家道德法律文化中的“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入律,从隋朝“法外用刑”到唐代“宽仁治天下”、“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从宋代“禁止武人干预司法”到元代立佛教为国教,从明代“治乱世用重典”到清未“礼法之争”再到中华民国初期立宪确立“三权分立”、“司法独立”,我们不难看出,无论在历史上哪个时期,都有一种主流

3、思想左右当时最高审判机关进行司法审判,总结起来不外乎有儒家思想、道家思想、法家思想、佛家思想、还有近代西方民主思想等几个主流思想。那么在经济迅猛发展的当代,上述这些昔日曾经的主导思想有何意义呢?有些人认为,这些思想乃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衍生的腐朽的东西,在当今法治社会不值得一提,是应该远远抛弃的东西,但笔者认为不尽然,这些东西不但不应该予以抛弃,反而应当古为今用,与当代司法审判巧妙结合,进而发扬光大。因为这些思想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不但能够给予法官以办案的智慧,更能给予当代法治建设以启示。首先,儒家思想对当代司法审判的启示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的孔

4、子所创立,其主旨是“仁义,舍生取义,以仁孝治国”,后来逐步发展为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两千多年来儒家思想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亲亲”、“尊尊”是其基本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所谓“礼治”是指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它是一种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法的形式,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所谓“德治”是指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上述儒家

5、思想中的“礼治”与“德治”对当今司法审判有何意义呢?笔者认为,“礼治”乃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所设立,保护的是等级利益,对于当代司法审判它仿佛是一面镜子,时刻警示着我们法官要平等的对待当事人,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性别、种族、职务、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不允许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允许有任何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而不能像封建社会一样区分人的等级区别对待。那么“德治”对当今司法审判的意义就更加重大了,笔者认为,将“德治”思想引入婚姻家庭等案件的司法调解中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不但能够做到案结事了,而且能够

6、从根本上化解家庭社会矛盾,比如:在赡养案件中将儒家的“仁孝”思想引入司法调解,教化当事人为人子女“孝”乃根本,并结合“融四岁能让梨”、“香九龄能温席”等历史典故感化当事人,对其进行心理上的改造,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让当事人回心转意放弃拒绝赡养老人的想法。此外,儒家思想在思想逻辑上强调统治者的示范作用,孔子曰:正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那么这些思想对我们当代司法审判的指导意义就在于,它要求我们每一个司法审判人员在工作中以身作则,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时刻注重自己的道德修养,做到公正、平等、中立、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等,实现

7、自我超越,进而让“万民敬之”,久而久之,用孔子的一句话就是“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第二,道家思想对当代司法审判的启示道家思想,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是道家的集大成者。其思想最早见于《老子》中的“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由此我们可以看到,“道”是指天地之“始”,而更重要的是“天”和“人”的运动规律。符合规律的就是“正道”,不符合规律的就是“邪道”。多年以来封建统治者常把“道”作为自己的化身。认为维护君王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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