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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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实施合同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提供方不同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依法要求其修改格式条款的意见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而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根据《条例》规定,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的程序。第三条(听证组织部门)听证由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第四条(

2、基本原则)市工商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保障提供方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二)公开、公正、效率;(三)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四)不得向提供方收取费用。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听证的告知)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应当告知提供方有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六条(书面意见书的送达)-6-书面意见书可以直接送达提供方,也可以委托提供方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提供方。第七条(听证的提出)提供方要

3、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书面意见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自提供方签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或者工商部门挂号寄出书面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方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八条(听证的受理)提供方要求举行的听证属于《条例》规定应当听证范围内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第九条(不予听证)提供方要求举行的听证不属于《条例》规定应当听证范围内的,市工商局可以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市工商局决定不予听证的,应当自接到提供方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听证决定书送达提供

4、方。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十条(听证人员的范围)听证人员是指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听证参加人是指提供方及其代理人、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第十二条(听证主持人的指定)听证主持人设一名,由市工商局负责人指定。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的职责)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三)主持听证;-6-(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六)

5、本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听证员的选定)根据《条例》规定,听证员可以由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担任。听证员设二至六名,由听证主持人提出建议人员名单,市工商局负责人决定。第十五条(记录员的指定)记录员设一名,由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第十六条(听证人员的回避)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次合同格式条款审查人员;(二)听证参加人的近亲属;(三)与听证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第十七条(提供方的委托

6、权)提供方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市工商局提交提供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的,必须有提供方的明确授权。第十八条(听证参加人的义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并提交陈述、申辩的相应依据。第四章听证的举行-6-第十九条(听证通知书)市工商局决定组织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并在听证举行的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

7、参加人。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由;(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五)告知听证参加人准备依据等事项。第二十条(听证准备)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宣布听证纪律,并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准备就绪。提供方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提供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可以终止听证。第二十一条(听证纪律)记录员应当向到场人员宣布以下听证纪律:(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

8、)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案由,宣布听证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提供方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提供方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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