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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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法规分类号】C111066200001【标题】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0/07/14【实施日期】2001/01/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经济合同管理【文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五号【题注】(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13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正文】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防止滥用格式条款获取不正当利益,保护消

2、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格式条款是指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等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和前款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

3、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格式条款监督工作,及时处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业内格式条款的提供进行指导,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提供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六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下列责任的内容:(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4、;(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第七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的内容:(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合理数额;(二)承担应当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其他内容。第八条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下列主要权利的内容:(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请求损害赔偿;(三)行使合同解释权;(四)就合同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五)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其他主要权利

5、。第九条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消费者注意。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还应当设在醒目位置。?第十条提供方拟订格式条款,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合同示范文本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可以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自行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报市工商局备案。第十一条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市工商局备案,但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6、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气合同;(五)运输合同;(六)邮政、电信合同;(七)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经备案的格式条款内容需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重新报市工商局备案。市工商局对备案的格式条款,应当建立公开查阅制度。第十二条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市工商局可以向提供方提出要求予以修改的意见;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

7、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一)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的;(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由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报市工商局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第十三条市工商局对格式条款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提供方和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方应当参加听证

8、。市工商局组织听证时,可以邀请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以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第十四条市工商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听证结果要求修改格式条款的,应当书面通知提供方。提供方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提供方拒不修改的,市工商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消费者认为格式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提出申诉或者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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