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草案)

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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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办法(草案)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工作,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备案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合同格式条款提供方(以下简称提供方)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订立下列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适用本办法,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视为格式条款的除外:(一)房屋的买卖、租赁及其居间、委托合同;(二)居住物业管理合同,住宅装潢合同;(三)旅游合同;(四)供用电、水、气合同;(五)运输合同;(六)邮政、电信合同;(七

2、)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含有格式条款需要备案的合同。第三条(备案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负责本市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管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受市工商局委托,以市工商局名义对本辖区内的合同格式条款实施备案。第四条(备案权限划分)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之前将合同文本报备案:(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9-(二)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其法人机构的格式条款的,由其法人机构报其住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提供方不需报备案;提供方为分支机构,使用自身拟定的格式条款的,报其营业场所地的备案机关备案。第五条(备案提交材

3、料)提供方报备案的,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表》(盖章);(二)合同文本原件(盖章)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委托代理人报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六条(签收)备案机关收到前条所列材料后,应当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第七条(修改建议书)备案机关通过下列方式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提供方制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

4、改建议书》(以下简称《修改建议书》)。(一)备案机关备案审查发现的;(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职能时发现的;(四)由消费者申诉发现的。提供方不同意修改或者对修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市工商局举行听证。提供方要求听证的,市工商局应当组织听证。格式条款听证程序,按照《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执行。第八条(修改格式条款)提供方未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修改建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第九条(修改通知书)提供方未按

5、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修改格式条款的,或者根据-9-听证结果仍应要求提供方修改格式条款的,备案机关应当向提供方制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以下简称《修改通知书》)。第十条(公告)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修改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提供方拒不修改的,市工商局可以将该格式条款及其提供方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提供方自行变更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自行变更已备案的格式条款的,应当将变更后的格式条款报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第十二条(变更备案提交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规定

6、,提供方报变更备案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合同格式条款变更备案表》(盖章);(二)修改后的合同文本原件(原件)及与合同文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本;(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委托代理人报变更备案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第十三条(变更签收)备案机关收到前条所列材料后,应当出具《签收单》)。《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合同文本的备案日。第十四条(编号)有关书式编号如下:《签收单》:沪工商(备案机关简称)合备字(年度号)第(顺序号);《修改建议书》:沪工商(备案机关简称)合改建字(年度号)第(顺序号);-9-《

7、修改通知书》:沪工商(备案机关简称)合改通字(年度号)第(顺序号)。第十五条(用印)备案机关应当在《签收单》、《修改建议书》、《修改通知书》等书式上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文本监督专用章”。第十六条(提供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经备案及听证的格式条款,不排除提供方因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十七条(监督部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格式条款进行监督,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第十八条(处罚)提供方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可以处

8、以五百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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