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7597191
大小:4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9-24
《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草案)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行和倡导合同示范文本,保护签约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管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第四条(递交材料)办理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应当递交下列材料:(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二)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三)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五条(签收
2、)市工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出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签收单》出具之日,即为该示范文本的备案日期。第六条(行政建议书)经市工商局备案审查发现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以及《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制定单位发出《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以下简称《行政建议书》)。第七条(修改)制定单位应当在接到《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填写《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以
3、下简称《变更(修改)备案表》),领取《签收单》。第八条(变更)制定单位对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的,应当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备案,并递交《变更(修改)备案表》和修订后的合同示范文本(加盖公章)。第九条(编号)市工商局应在《签收单》、《行政建议书》上签注书式编号、日期,加盖“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章”、“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章”。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的书式编号如下:《签收单》:沪工商合示备(年度号)(流水号)《行政建议书》:沪工商合示监(年度号)(流水号)第十条(印制)已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单位可以
4、在该示范文本上标注备案号。第十一条(查询)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市工商局应当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市工商局参与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自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试行)》(沪工商合〔2003〕265号)同时废止。附件:1.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2.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4.上海市工
5、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附件1合同示范文本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编:网址:备案合同名称:所属行业:备注: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2合同示范文本变更(修改)备案表备案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邮编:网址:备案合同名称:所属行业:备注:原合同条款:变更(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沪工商合示备〔〕号、沪工商合示监〔〕号)单位公章:年月日注:本页不够填写,请另附纸。附件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示范文本备案签收单沪工商合示备〔〕号(制定单位):你单位
6、自行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于年月日报本局备案;自出具本签收单之日起,视为备案。如经审查,该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条款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局将告知你单位予以修改。(章)年月日注:(1)制定单位可以在印制该示范文本时标注备案号。(2)市工商局对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提出修改意见的,制定单位应在收到《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修改后的条款报市工商局备案;(3)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附件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建议书沪
7、工商合示监〔〕号(制定单位):你单位于年月日报本局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沪工商合示备〔〕号),经审查,以下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规定。建议你单位自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30日之内,对下述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条款报本局备案。需修改条款:理由:(章)年月日注:经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市工商局提出修改意见而制定单位未参照修改的内容),自备案之日起60日内,建立文书档案,供社会公开查阅。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